违反此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分别定期将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市文明办审核后,将情况报送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行路和驾驶机动车乱吐乱扔杂物的,将进行登记备案,报送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按照相关问责条例及办法,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4、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应带头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参与文明交通和城市卫生建设。为强化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从2012年6月起(长期持久开展),凡因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乱吐乱扔杂物被查实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除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一律离岗参加“贵阳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禁止乱吐乱扔杂物学习班”学习。
5、对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时乱吐乱扔的市民群众,由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登记名单,由市文明办统一汇总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提请市民注意,如有两次违反记录的市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文明办组织进行学习,如有屡教不改者,市文明办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单位,采取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停驾等措施进行整治。
6、全市各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如被查纠出乱吐乱扔杂物情况,通报所在学校,由校方负责教育处理。
三、本通告由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群众性监督队伍,协助城管、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地区实施本通告。
四、实施本通告的执法监督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围攻、殴打执法监督人员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五、公民有权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并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监督举报电话:679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