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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五、具体安排
  市农委农机办、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共同成立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市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并对各区、县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审定。各区、县农机、安监部门要成立本区、县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本地区创建工作,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2),组织考评、推荐本区、县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全国示范县按照县级自评申报、市级复评推荐、两部局抽查审定的程序评定。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县级自评。每年4月至5月,各区、县考评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区、县可向市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于每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示范区、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报送市农委农机办安全监理处。
  (二)市级复评。6月至7月,市级考评领导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检查、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创建“平安农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联系人:赵俊龙,联系电话:27385881,电子邮箱:tjnjjl@163.com。)

  附件2:
  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

  一、农机安全监管组织领导
  1.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
  (1)县(区、市)政府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成立农机、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职责分工明确;(2)制定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创建目标,辖区内达到“平安农机”示范乡(镇)标准的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
  2.保障农机安全的财政投入
  (1)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牌证费、检验费等纳入财政预算;(2)逐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辖区内装备设施配置水平明显高于平均水平;(3)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创建活动持续开展。
  3.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2)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健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3)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4.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2)公开事故报告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5.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农机部门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证发放等情况;(2)农机部门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农机事故情况;(3)公安部门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6.重视农机安全监管工作
  (1)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与农机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2)农机安全监理岗位设置科学合理,人员配备满足岗位设置要求,分工明确;(3)农机安全监理标识使用规范。
  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
  7.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1)农机安全宣传工作有计划;(2)开展“六个一”的宣传活动;(3)结合农时特点、节假日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宣传;(4)在业务大厅和农机考试、检验场地,设置农机安全宣传资料。
  8.普及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
  (1)全年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学习活动、安全教育活不少于2次;(2)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农机安全管理
  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和GB16151-2008标准,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率达到85%以上;(3)建立农业机械台帐。
  1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和相关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范;(3)检测设备能够满足检测要求;(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率达到85%以上。
  11.农机维修行业管理与维修质量监督检查
  (1)严格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规定,做好本辖区的农业机械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2)农机维修网点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具有从业资格,持证上岗;(3)无因维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农机事故。
  四、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1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培训资格;(2)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的规定和有关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的要求,统一培训教材,规范驾驶人培训工作;(3)教学人员持证上岗;(4)学员驾驶证考试通过率达到90%以上。
  1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1)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的规定,应用全国农机驾驶人理论考试系统考试或从系统题库中抽题考试,核发驾驶证;(2)考试员持证上岗;(3)驾驶人持证率达到85%以上;(4)建立驾驶人台账。
  14.驾驶证的审验及换证
  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进行驾驶证的审验和换证。
  五、农机安全执法检查
  15.农机安全检查
  (1)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大对拖拉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2)在“三夏”“三秋”等农时季节,依法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搞好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农机安全检查。
  16.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排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2)排查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3)排查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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