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吉工商企字〔2012〕26号)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通过了《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这既是文化自觉、文化自信的重要标志,又是民族复兴的号角。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把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任务,深挖政策潜力,用足管理职能,全力加以推进。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1、允许文化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式的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以突出文化企业品牌特色。
2、鼓励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吉林。对在我省设立跨省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并享受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优惠政策。
3、拓展文化企业出资方式。在允许以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对重大文化产业招商项目作价出资的同时,支持文化企业以股权方式出资,鼓励收购、兼并其它企业股权,促进文化产业资源整合,推动文化产业集群发展。
4、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时限。对因暂时性困难,股东认缴出资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按期到位的公司制文化企业,在全体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到位期限再延长1年。
5、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造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政策允许的文化市场竞争。
6、鼓励外商投资文化产业。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我省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吉林)”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