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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1.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3.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监察厅负责)

  4.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推进新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我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负责)

  (二)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领跑者”能效标准,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省经贸委、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的要求,优先调度风电、水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继续开展发电量转让替代交易,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多发电,试行以节能减排、机组效率优先为前提的燃煤发电企业内部优化调剂。(省经贸委、福建电监办负责)

  2.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的监督。(福建电监办负责)

  3.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用电工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福建电监办负责)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

  2.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制度,积极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

  3.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经贸委负责)

  (五)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1.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2.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1.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负责)

  2.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省环保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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