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国有土地手续齐全的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现行标准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镇居民使用国有土地手续不完善或超面积建房的,经规划审批,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后,进入手续补办程序;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 经规划审批,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后,进入手续补办程序。
农村村民用地符合用地条件和相关政策的,缴纳相关税费后直接补办用地手续;超面积建房的,经规划审批,超面积部分按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并缴纳相关税费,进入手续补办程序。
被拆迁人按规定使用拆迁安置用地建房,未超过面积的,经规划审批,由所在村、办事处、重点工程指挥部认可,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登记并经审核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被拆迁人超面积建房的,超面积部分按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折价处理后,再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城镇居民安置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进入手续补办程序。
补办手续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该标的物所处地段现行用地基准地价等面积补缴;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的房屋,如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规划设计及消防要求,按《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2号)补交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房屋,经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安置户,在规定面积之内建设的房屋不予处罚;超过规定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10元/平方米处罚后再予补办。
私人建房未获得规划批准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补办条件的,在完善用地手续并按20元/平方米处罚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没有报建或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补办报建手续,报建费按2003年市清房办清房收取的“一站式”七项费(配套费、质监费、人防费、白蚁费、劳保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标准征收,即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57.6元/平方米,另加收档案服务费0.5元/平方米,欠缴报建费的,按上述标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