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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处理中心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单位没有办理质监手续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经质监部门或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补办质监手续或竣工验收手续。

  私人建房没有报建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按上述程序和标准补办报建手续。

  第九条 以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名义购买的用于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类房屋,凭售房单位的售房资料、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以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确权到被拆迁人。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不存在的,由当地政府牵头处理。

  城中村集中安置拆迁户的,凭拆迁协议、村民户口、拆迁主管部门证明文书等资料,直接确权到被拆迁人,超出村民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划拨土地上进行集资、合作、联合建房,经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按该标的物所处地段现行用地基准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后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原产权单位破产、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持购房凭据、合同、契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凡报批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持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报批手续不全的,按上述规定补齐手续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相关报批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拆迁安置等资料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凭上述资料可以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

  第十四条 资阳、赫山两区建设部门超越职能审批的房屋,由开发单位或建房人提供有关审批手续报市直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市中心城区“有房无证”遗留问题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有房无证”处理办公室)确认并补缴有关税费后可以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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