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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一水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一水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
(娄政通〔2010〕6号)


  为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切实保障全市人民饮水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我市一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是:孙水河石埠坝至落花洲流域。

  二、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二)采矿、采石、挖砂、堆放废渣;

  (三)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放或者装卸垃圾、粪便;

  (四)设置水上娱乐设施、餐饮设施和装卸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新建、扩建、改建与城市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六)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水利、城管、农业、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导致发生饮用水源严重受污等事件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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