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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邵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功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引导案件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准许相关协议内容,从而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处理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优先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调解、和解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陈述表达和知悉案情的权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运用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案件;
  (四)涉及工伤认定案件;
  (五)涉及房屋拆迁裁决案件;
  (六)涉及行政合同案件;
  (七)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八)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署名确认;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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