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向社会公开招标。临街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应根据项目位置,结合城市风貌规划进行形象设计;标志性建筑物夜间景观亮化工程应纳入设计方案,并同步建设。规划部门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邀请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城管、环保、消防等部门参与。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评审。设计方案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开发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节能、环保的强制性规范。城市主干道临街面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裸露管网、空调等设备。临湖、临河开发项目,要做到不推山、不填水,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住宅小区的建筑设计,应包含燃气、太阳能、给排水等管线和排油烟的专用管道设计。新城区严格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排放必须接入城市排污管网。
(四)加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监管。凡新建(含改、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社区办公用房和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卫生、消防、电信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否则,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房地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五)推广精装房。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新建商品房。
(六)实行商品住房“一户一验收”。商品住宅工程在综合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城管、园林、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对照规划审批许可内容,对项目进行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未经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商品住宅在交房时,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