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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制度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建设项目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均属开工验线、竣工验收范围。

  二、将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出用地验线申请,提交图纸、文件及其他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现场核定用地四至,进行土地预登记。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出用地验收申请,提交竣工测绘及其他验收必备资料,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核资料,现场查验用地情况。

  五、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签署建设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合格意见的建设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设项目用地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或者有索、拿、卡、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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