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岳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5号),结合我市部门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等。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建设,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物资和经费,逐步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设置综合统计岗位,配备综合统计人员,并依法持证上岗。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必须根据统计任务的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