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控虚假招投标行为
(一)严格审批招标方案。招标人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招监委备案。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确定;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保证金。
已经过国家、省核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的项目,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委备案。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招标。凡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方案招标的,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标相关手续并可依法进行处罚。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对应报备案而未报,或市招监委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市招监委责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追究纪律责任。
(二)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的监督下从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监办的监督下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代理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进行串标和围标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统一评标办法。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采用以上两种评标办法的,对投标人一律实行资格后审。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经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定标。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决定评标办法的,评标无效,市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登记和网上公示制度。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纳入在建工程数据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介对社会公开。项目负责人在登记期间,不能参与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若违规参与投标并中标,中标无效,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实行注册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施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标后到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将注册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保留在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后注消登记,领取被押证书。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注册建造师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报项目业主单位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未经批准自行更换的,将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