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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在依审批程序取得相关批复后,对需要进行评估处置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市财政局核准。

  (四)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划转和捐赠的,调入、调出、捐入、捐出单位需办理资产登记或产权变更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由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公开处置方式进行出售和置换;属于资产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报废、核销手续。

  (五)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凭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并按要求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处置的资产,其《资产交易确认书》是申报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临时组建的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批准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后,由临时机构或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市财政局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批准处置的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经单位负责人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非在岳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派驻外省(市)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审批权限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属地原则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资产处置的不同方式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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