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管理机制,提升信贷服务质量和效果
(一)健全“绿色信贷”长效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积极创新“绿色信贷”管理机制,制定适合本行特点的“绿色信贷”目录。对鼓励类项目积极给予信贷扶持;对限制类项目,要立足于岳阳重化工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占比较大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于发展潜力较大且通过技术改造能够实现环保达标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角度,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要将信贷政策与环保政策挂钩,把环保评估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必备条件,对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贷款,给予额度、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项目,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不断改进信贷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时效,贷款审批周期一般应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加强信贷政策辅导,帮助其设计最优融资计划,为其提供信息咨询、财务管理等服务,助推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大力推广退税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积极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货权质押贷款,有序开展股权质押贷款,帮助企业提升融资能力。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与本、外埠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按照互惠互利原则,扩大担保合作覆盖面。加强再贴现管理,对工业园区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以及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三)完善导向效果评估制度。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重点突出对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经济服务、“绿色信贷”、扶贫扶弱等领域的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结合辖内实际,科学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各金融机构规模、业务、经营领域的不同,合理确定评分标准,及时、准确地反映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信贷政策情况,客观评估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加强评估成果的运用,及时向各商业银行上级行、同级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并逐步向媒体公开,实现报告披露机制化,切实强化评估约束机制。
四、采取有力措施,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协调建立企业环保、税务、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与银行信用信息之间的共享机制,实现企业环保信息、财务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与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对接。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及时录入、更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充分运用信用信息系统,提高信贷服务效率;引导企业和个人客户查询、维护信用记录。拓展信用信息运用,推广运用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探索建立企业外部信用评级管理机制,使评级结果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决策依据。加强征信管理,强化对征信机构、业务、市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