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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5.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内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装备升级换代经费,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对能够采用自动联锁控制的生产工艺和环节要强制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安全设备更新费用,可按税收政策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四、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
  16.强化一岗双责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及市政府负有安全管理职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17.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实行对县区、开发区、新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增加对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部门、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18.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工商、质监、教育、旅游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上述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指导、管理重点行业(领域)境外我市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9.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20.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并在政府网站和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区县较大隐患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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