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突出贡献奖励制度。每年对本辖区内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注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安全发展的水平
4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把“十二五”安全生产项目纳入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范畴。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编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非法烟花爆竹生产行为出现,一律不新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符合《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涉矿项目一律不予许可。
45.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园区),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未进入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禁批。严格执行关于剧毒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46.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定期清理。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7.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部门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48.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规模以下的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的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的,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