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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2012)


  7. 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提高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建立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基础数据。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8. 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习惯,控制中小学生肥胖率和近视发生率。

  9. 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10. 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治及保健服务。

  11. 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2. 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3.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水源保护。实施环境保护行动,加强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海洋环境保护,保持海南优良的生态环境。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 初步构建起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导网络,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 到2015年,学前一、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和60%;到2020年,学前一、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和70%以上。到2015年,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100%;到2020年,人口较多的乡镇根据需要建成2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并下设村级分园。 

  3. 到2015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到2020年,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进一步缩小城乡地区、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差距。

  4. 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到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海口、三亚和其它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5年,每个市县至少有1所重点普通高中学校达到省一级学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全省有10所以上普通高中学校达到省一级甲等学校办学标准。

  5.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

  6. 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 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90%以上的农村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和县级以上规范化学校要求。

  8.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9. 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6所。在残疾儿童比较集中的乡镇普通小学设立特教班,鼓励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2015年达到90%,2020年达到95%以上。

  策略措施:

  1.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进一步提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中央核定的比例。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2. 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解决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其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保障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3. 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4. 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儿童教育事业。加大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全面落实国家赋予海南的西部大开发政策,改革和完善民族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项目,保障民族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儿童就学权利,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教育扶贫移民工程”,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中小学校的校舍、图书、教学仪器等基本办学条件。加大对口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在教育资金、管理和教学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工作。

  5. 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和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保育、教育知识和方法,培养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6. 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广覆盖、保基本”的公办幼儿园。出台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并提供普惠性服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农村富余校舍和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解决流动儿童入园问题。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举办接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监督和管理,建立幼儿园准入和督导制度,制定学前教育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规范学前教育办园行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7. 确保流动和留守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8. 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完善海口、文昌、临高特殊教育学校,新建三亚、儋州、乐东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9. 加快发展普通高中教育。逐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加大对民族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发展,满足不同儿童发展需求。

  10.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大力支持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到2015年,完善38所中等职业学校的基础设施;到2020年,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普遍达到国家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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