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政府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外债管理,规范我州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外债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外债风险,积极、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外债,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外债是指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对外举债的、或担保的、或在特定条件下由政府偿还的国外债务。分为以下二种类型:一是属于公益性或非经营性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由政府直接借款或转贷的一类项目债务;二是属于公益性的项目贷款,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还款责任,政府出具承诺、担保的二类项目债务。
第三条 政府外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州财政局是州人民政府举借政府外债的对外窗口和对内归口管理部门,是州人民政府债权债务的代表人。各县市财政部门是当地人民政府外债项目的债权债务的代表人,参与提出申请政府外债项目,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建立还贷准备金,落实还贷责任。财政、发改、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外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外债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外债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 政府外债举借坚持“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外债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同期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外债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和低碳经济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县市人民政府举借指标达到红色区域(危险)线,确实需要举借政府外债资金发展公共财政和低碳经济项目,须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申请举借政府外债资金,并与州人民政府签订偿债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