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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改革方案中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具体政策,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各种保险关系接续、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审核确认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的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五)国税、地税部门应大力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积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按照税收政策办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涉税事项。
  (六)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困难企业标准,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七)由厂办大集体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涉及的用地性质及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八)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分别负责,对实施改革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代会不健全或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档案资料,并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审批后,依据企业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十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统一归口管理。

  八、其他

  (一)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区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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