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
(一)通知。
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 开市后,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
2. 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份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 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 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第四十一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二条 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或客户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部分予以罚没;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在棕榈油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因素对棕榈油进口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的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棕榈油各合约月份全部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棕榈油合约采取终止交易紧急措施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