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经营稳健、创新发展、业绩优良的金融机构。
B等:能够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较好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较完善,注重创新,经营业绩较好的金融机构。
C等:基本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基本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状况平稳的金融机构。
D等:存在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未认真完成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作部署,内控机制、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情况较差的金融机构。
评价结果将作为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分支机构对在营业金融机构有关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观察评估制度,对未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新设金融机构,实施为期不超过1年的观察评估,待充分确认新设金融机构各项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再同意其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新设金融机构获准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后,应强化内部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新设金融机构未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影响或事后发现其开业申报中故意骗取项目审核通过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依法停止或取消其相关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年度评价为“A”等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对于年度评价为“D”等,日常管理中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抄告其上级机构,并约见机构主要负责人谈话,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同时,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业务检查对象,加大对其的管理与指导力度。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2次年度评价为“D”等的金融机构,并发现其有关业务系统运行中存在严重风险隐患和漏洞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将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并可暂停其相关业务系统,直至风险隐患消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和子项目申报书
2.新设银行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3.新设证券期货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4.新设保险业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5.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
附1: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申报书
申报单位:
负 责 人:
营业地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
1.
2.
3.
4.
5.
……
申报理由(包括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意见,新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硬件设备等机构运营准备工作进展):
书面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一)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货币政策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二)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金融稳定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三)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统计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四)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会计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新设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子项目申报书(五)
申报金融管理与服务事项类别:营业类
具体申报事项:
1.
……
申报材料目录: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