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反洗钱现场走访的,人民银行可对该金融机构采取实施现场检查、向上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等措施。
  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反洗钱现场走访信息档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汇总全年走访工作情况,撰写年度走访报告,并于每年12月前报送上级行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心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 
     2.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记录 
     3.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
  附表1:
  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
              :
  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拟指派     等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反洗钱工作运行基本状况进行现场走访。
  请予以积极配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走访部门一份,被走访对象一份。
  附表2: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记录
| 被访单位 |   | 
| 走访时间 |   | 地点 |   | 
| 走访主持人 |   | 记录人 |   | 
| 走访参与人 | 人民银行:(签名) | 
| 被走访对象:(签名) | 
| 走访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