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一)地下车站与区间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十米至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集中供冷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地面站房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三米至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两侧各二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二十米至一百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接到书面征求意见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五十米内为建设控制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控制区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 在保护区内施工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专项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区内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敷设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