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关于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登记备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凡符合进济开发条件的外地企业及异地开发条件的本地企业,必须到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外地开发企业)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省外一级资质、本省一级及二级资质在我市准备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简称本地开发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在济南市行政辖区内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到异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
二、具体要求
(一)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凡符合异地开发经营条件的本地开发企业跨省、跨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需到我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二)外地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住我市管理机构(分公司)应根据项目规模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备案期间,应及时将企业相关变更、年检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登记备案。
(三)外地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要纳入我市房地产开发统计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在我市取得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进济备案手续。
(四)本地开发企业在异地开发经营的,要将异地开发项目情况及时报我市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时间
在我市开发的外地开发企业、本地到异地开发的企业未在我市办理登记备案的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附: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申请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开发经营备案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
办理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外地开发企业进济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济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入申报材料);
(三)在我市取得的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国有土地证书);
(四)企业法人委托证书原件;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装订入申报材料),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装订入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