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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委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1日

徐州市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服务质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驻徐部省属单位,具有行政职能、公共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三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包括:1、责令整改;2、诫勉谈话;3、通报批评;4、调离岗位;5、停职待岗;6、责令辞职或免职;7、辞退或解聘。对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黄、橙、红三级预警。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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