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执行情况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2、因工作失职,出现行政执法错案,或导致所在单位因相关错案发生行政赔偿或国家赔偿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办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6、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二)服务群众情况
1、不认真推行和落实“零障碍”服务全程协办制,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的;
2、不按规定健全完善和认真落实机关管理服务规范,对公开承诺事项不兑现的;
3、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工作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服务水平低下,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6、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服务质量低下的情形。
(三)工作效能情况
1、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完成,或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放纵不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职权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或违反限时办结制,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及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和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群众、企业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反馈的;
4、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宜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他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本单位在机关作风、服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慵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被媒体曝光、上级机关发现问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
6、其他效能低下的情形。
(四)廉洁自律情况
1、在执法和服务工作中,收受、索要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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