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3、强制管理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取小团体或个人利益的;
4、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
5、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人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自律不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五条 对以下渠道反映的本办法第四条问责情形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反映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新闻媒体曝光的;
4、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7、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移交的;
8、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
9、其他需要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六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对象为个人的,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纪回避。
第七条 调查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八条 被问责人员须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待岗、责令辞职的,由所在单位直接问责;被问责人员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立案调查,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被问责人员须调离、免职、辞退、解聘的,由所在单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原则上依据建议进行问责;被问责人员须承担经济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程序处理;被问责人员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责决定的文件应当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装入个人档案。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市作风办根据问责情形在必要时可对问责对象直接问责。市作风办拥有临机处置权,可现场处理发现的问题;涉及到市委管理的干部,可先行查处,再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