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资金扶持。
1. 大学生村官创办家庭农场、养殖场或建立农业产业化基地,经县(市) 、区农业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并由所在乡镇(街道)优先解决用地。
2. 对大学生村官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在三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4万元。
3. 开展对大学生村官的免费创业培训和免费创业实训。对在市区范围内参加创业实训后自主创办企业的大学生村官,给予每月400元,最长三个月的实训补贴。
4. 将各类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统一纳入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企业评估考核范围,一并检查考核,一并表彰奖励。
5. 对大学生村官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人数(不受吸纳就业数起点限制)且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就业岗位奖励;吸纳当地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劳务派遣单位不享受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鼓励大学生“村官”在“依法、自愿、有偿”前提下,通过土地租赁、土地入股、土地信托等流转方式创办农业经营和服务公司,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和新管理方法,发展现代农业。大学生“村官”组织的经营主体实现土地流转连片经营在1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所在地财政每年给予经营主体300元/亩的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7.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组织择优评定十家大学生村官创业实践基地和十名市级大学生村官创业先锋,分别给予每家1万元、每人3000元奖励。
市区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和奖励按照大学生村官工作所在地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县(市)大学生村官创业扶持资金和奖励由县(市)财政解决。所需经费从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符合《徐州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10〕41号)规定的,从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