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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福建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耐多药肺结核是肺结核中危害性最为严重的一种类型。各级政府都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卫生防病规划,加大经费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定点医院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设区市级以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确诊;设区市级、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定点医院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设区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完善防控机制,加强流动患者治疗管理。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交通费补助等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各地要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免费治疗与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合作,重视少数民族、老年人、妇女、学生、农民工、羁押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等劣势群体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防治技术水平。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研究纳入有关科研立项,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管理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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