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设立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委会)。省管委会对全省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省管委会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省管委会下设办公室,配置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省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专资工作实际情况,配置1至3人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属于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义务缴款单位范畴的各类单位,应按月缴纳电影专项资金。各缴款单位应以当月所取得的电影票房总收入,及各类出租影片租金的总收入,按5%的比例提取电影专项资金缴纳。
第六条 缴款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当地开户银行,将上月应缴的电影专项资金,汇往省管委会的电影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缴款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管委会提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由缴款单位填报,作为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依据。
(一)《缴款书》的印发。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缴款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省管委会负责发到缴款单位。
(二)《缴款书》的管理。省管委会办公室及缴款单位须建立《缴款书》使用的登记制度。各缴款单位使用过的缴款书存根联须按号码顺序留存备查。再次领取《缴款书》时,须将上次领用的《缴款书》所有存根联(含填写不当作废的)完整上交,作为换领《缴款书》的依据。
(三)《缴款书》的填制。缴款单位在上缴电影专项资金,办理银行汇款的同时,须正确填写《缴款书》。
《缴款书》由缴款单位根据银行汇款凭证填写,各个栏目都必须准确如实完整填写。其中,“缴款日期”为缴款单位实际通过银行汇款日期;“所属年月”为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票房收入所属的期间,一般为上个月;“影院编码”应与全国影院票房信息系统注册一致(非计算机售票影院此栏可不填写)。
《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是存根,由缴款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是缴款单位记账联,由缴款单位凭此和银行汇款凭证一起作为缴款的原始凭证入账;第三联是收款单位(省管委会)记账联,由收款单位凭此和银行收款凭证一起作为收款的原始凭证入账;第四联由国家管委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省管委会根据各缴款单位上报的《缴款书》第四联,编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缴款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每月20日前将《月报表》连同各缴款单位填制的《缴款书》邮寄至国家管委会,同时发送《月报表》的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