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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主办单位于重大活动举办前十五日将相关信息及资料函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人数、会议代表食宿安排;主办部门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重要宴会、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附《济南市重大活动信息表》)。
  第八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期间参加人员自带食品以及安排在定点接待单位以外就餐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现场需要送餐(盒饭)服务的,主办单位应当提供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的盒饭销售区域,并负责现场食品留样工作,协调城管、公安等部门对非定点盒饭供应者进行协同取缔。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主管部门在重大活动期间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及时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重大活动开展前,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主动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工作,积极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重大活动食谱,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定合格供应商,加强采购检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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