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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1.规范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乡镇行政区划,因地制宜地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整体规划,依托现有农技推广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理顺职责、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整合资源联合建设。

  2.人员选聘。推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由县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实现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方式,选拔、充实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人员。推行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三方共同参与的考核机制,绩效考评要落实到每个岗位,要将服务人员的工作量、工作实绩和农民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考评结果与服务人员的工资报酬、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紧密挂钩。

  3.条件建设。各县(市、区)充分结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积极争取,解决好配套资金,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办公、服务、培训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农业科技推广交通工具,尽快实现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保证基层人员能够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建设好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和村级服务站点,依托农业科技示范户和农业种养大户,每村选配1-2名农民技术员,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督导检查阶段(4月30日至9月30日)。市里成立督导组,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定期检查,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查漏补缺、整改完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改善条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机构建设任务。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县(市、区)要按照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工作信息、总结和典型材料的报送。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办法,组织考评组对全市各县(市、区)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情况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与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挂钩。同时做好迎接省级全面考核评估的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市里将成立由农业、编制、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全市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改革与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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