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五条 (共同提取人)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指申请人的配偶。
第六条 (提取材料)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
(二)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要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购房合同、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效证明;
(四)符合低收入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有效证明及收入证明资料。
第七条 (提取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在规定集中办理日期内可每半年一次向申购地或房屋所在地的公积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公积金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受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准予提取审批单;不准提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提取金额与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
各公积金区、县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提取人凭准予提取审批单到相应建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
第九条 (调查和审核)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调查、核对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