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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教人〔2010〕63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现将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
  (一)考试对象及条件
  1.考试对象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2.报考条件
  ⑴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
  ⑵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
  ⑶相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修学成绩合格;
  ⑷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其中申请语文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其他学科的要求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二)考试内容
  考试科目共六科,包括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学科专业素质和综合实践能力,各科考试内容详见《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附件1)。
  (三)考试收费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渝价函〔2009〕47号)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费300元/人。
  (四)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
  秋季教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6-17日,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2)。
  (五)成绩公布
  2010年11月1日市教委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统一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向报名区县教委人事科申请查询,市教委统一组织查询后将结果返回区县教委人事科。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对象及条件
  1.认定对象
  ⑴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⑵参加2010年春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而未能认定的人员,可参加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逾期未认定者,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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