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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考试及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⑶2011年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2010年秋季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201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
  2.认定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⑵户籍或档案在重庆市的中国公民。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出重庆市外的,不予受理。认定时户口或档案迁移至重庆市内其他区县的,可在迁移后的区县申请认定;
  ⑶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⑷体检合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统一组织申请人员体检且体检结论合格。
  (二)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重庆市2010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附件3)。
  (三)证书发放
  2010年12月1日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对教师资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行信息更正。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掌握认定的范围、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规定,按时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各类申请人员及时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学校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作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利益、甚至影响教师资格制度依法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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