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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交易场所的设立。凡是设立交易所的,除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之外,其他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未批准前,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安排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各交易场所开展自查自纠、整顿规范工作。此项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
  (二)调查摸底阶段。省有关部门组织现场调查,调查摸底与各类交易场所自查自纠工作同时进行。此项工作于5月15日前完成。
  (三)规范整改阶段。各市于5月15日前,将本市清理整顿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报送省金融办。经审核同意后,集中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四)巩固提高阶段。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不定期开展现场抽查,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此项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
  五、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领导小组”),李云峰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汪泉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公安厅、文化厅、环保厅、工商局、法制办、通信管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以及江苏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省领导小组暂不刻制印章,由省金融办代章发文。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金融办承担日常监管职责。
  各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一是组织清理整顿。各市要尽快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二是承担监管责任。对服务实体经济的交易场所,各市要承担监管职责,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处置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市要针对各类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维稳工作预案,妥善处理潜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全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的各项工作。对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现货类交易市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商务部门要做好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部门应暂停对符合清理整顿范围企业的工商登记和业务经营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要严格审查,切实把好企业电子交易业务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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