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80%。
3.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70%。
4.丁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60%。
(三)三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50%。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40%。
3.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30%。
4.丁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20%。
5.戊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10%。
(四)四级:给予补偿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条 补偿金总额上限。
(一)一级甲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甲等的,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乙等的,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倍。
第三十一条 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如下:
(一)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因家长或监护人拒绝尸体病理解剖,且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二)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