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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80%。
  3.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70%。
  4.丁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60%。
  (三)三级。
  1.甲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50%。
  2.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40%。
  3.丙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30%。
  4.丁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20%。
  5.戊等:给予补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的10%。
  (四)四级:给予补偿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补偿总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条 补偿金总额上限。
  (一)一级甲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甲等的,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二)一级乙等补偿金总额上限: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鉴定为一级乙等的,其补偿金总额上限为上一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倍。
  第三十一条 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补助费如下:
  (一)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因家长或监护人拒绝尸体病理解剖,且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二)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无法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最高补偿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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