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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种类型的医疗机构。
  1.以需求为向导,正确引导社会资本的投资方向。政府在每个市县重点办好1所县级医院的条件下,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参与公立医院、企业医疗机构的改制、转型等。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合资、港澳台独资举办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特色突出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医疗旅游康复医疗机构。
  2.鼓励和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各级各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四)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开设与其医院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并报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核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试行备案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做精做优,支持和引导规模小、层次低、专科特色不明显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调整办医思路,向专、精、优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竞争力。
  (五)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考评、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进修培训、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待遇。
  (六)积极发挥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报销范围。
  (七)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可以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救助,经民政部门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八)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市县政府在公共卫生业务用房等方面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扶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本人愿意辞职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十)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或医疗技术团队在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引进新设备、新技术,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重大科研项目。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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