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其所聘人员符合人才引进条件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所聘人员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时转接人事关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外籍、港澳台医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有责任选派所聘用人员参加各种培训、进修和学习,以快速提高技术水平。
(十三)鼓励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团体及人才。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的医疗团队及卫生人才。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吸引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47号)执行。
2.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申报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受原有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凡在国家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外教育、研究机构中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经省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定其专业技术资格。
3.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与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时间和来我省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4.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采取借用、兼职、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我省提供服务。
5.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帮助调动来我省的高层次人才解决户口落户及配偶、子女就业和就学问题,按其学历、资历、能力安排适合的工作。单位自行安排有困难的,可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助解决。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协调解决。已在我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中聘期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如不属归侨或归侨子女,在回国后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三、保障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投资者要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认真履行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民政、质监、国土、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主动、积极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办理立项、土地使用、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等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不得自行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