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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第三章 牌匾管理

  第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每月对牌匾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确保安全。遇到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并安排专人采取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因牌匾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牌匾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牌匾残缺、破损、移位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牌匾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在发现的24小时内更换或修复。

  第十七条 对于依法设置的牌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损坏。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牌匾的,设置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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