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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的通知


  (五)制定严格监管措施,解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地要设置足够高度的硬质围挡,严禁敞开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定期对围挡落尘进行清洗。采取建筑工地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全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覆盖防尘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监管,解决运输车辆道路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严厉查处砂石、土方、煤炭和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苫盖和沿途泄漏遗撒行为;加强汽车尾气检测机构管理和环保标志发放管理,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合格标志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强制报废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辆,严格控制和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七)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气化山西”建设步伐。各市要进一步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制定工作措施,从落实气源和布设管网入手,全力解决热电联产用气、居民用气、工业用气等方面需求,减少原煤使用量,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负责领导实施全省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

  组 长:牛仁亮 副省长

  副组长:崔国红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冯改朵 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

  刘向东 省环保厅厅长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各市人民政府要把环境质量改善攻坚行动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项目审核审批、资金筹措以及气源协调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落后产能淘汰和搬迁工作,相关煤、电、油、运、气协调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城市建成区内工业企业搬迁、限期停产以及集中供热气源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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