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增补青岛市西海岸医院(青医附院黄岛分院)等两家医疗机构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崂山、城阳、黄岛三区及五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鲁卫基妇发〔2006〕10号)程序和要求,经青岛市西海岸医院(青医附院黄岛分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提出申请,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和考核评审,认为上述两家家医院在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医疗收费、诊疗行为和新农合政策宣传等工作基本符合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确定青岛市西海岸医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为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青岛市西海岸医院、青岛市骨伤科医院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新农合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建立健全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公示就医流程,严格出入院标准;要切实加强医院内部信息化建设,医院管理系统要设置全市统一的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等标识,严格执行我市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不得超过药品、诊疗费用的20%,建立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努力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与各区(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的联系沟通,要按照《青岛市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与各区(市)签订服务协议书,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努力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