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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1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现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8〕537号)作如下修订。
  一、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二、删除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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