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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 各地区要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学习借鉴区内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经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土地供应,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努力做到规划设计一步到位、征地一次完成、分期组织实施。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建设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事、政企、事企分开和管干分离的环卫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在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质量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的前提下,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作业服务,提高环卫作业的市场化水平,增强行业活力。
  (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规范合同用工管理,对聘用的环卫工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要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环卫工人工资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幅。要提高环卫作业的机械化水平,改善环卫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一线环卫工人、污水处理厂工人,要优先照顾。
  三、保障措施
  (一) 建立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协调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为副召集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卫生厅、地税局、广电局、内蒙古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盟市、旗县(市、区)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按期完成任务的通报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实行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和问责,必要时采取规划、环保等限批措施。
  (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十二五”期间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资金支持。自治区本级财政应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投入,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或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各盟市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以奖代投、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垃圾处理场建设、环卫清扫保洁、餐厨垃圾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利用等领域优先推行产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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