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
(豫牧质〔2011〕2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的通知》(农办质〔2011〕44号),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有关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劣兽药饲料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集中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秋季行动的重大意义
畜牧行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是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深入开展秋季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行动,是“四项”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种畜禽、饲料、兽药等畜牧行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证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畜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畜牧行业生产资料打假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秋季行动工作方案,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畜牧行业生产资料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畜牧业生产资料违法行为,保障秋季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突出工作重点,保障秋季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顺利进行
畜牧业生产资料以兽药、饲料和种畜禽为重点,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大对批发市场和县、乡、村集散地检查力度,开展拉网式检查。
(一)加大饲料专项整治。在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开展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的单一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无证号、采购记录、自检或委托检验报告,饲料添加剂是否是国家允许使用的;是否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溯源制度,有无近两年来的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留样观察记录、产品销售记录,是否超范围生产或代加工生产;有无使用抗生素药渣、“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等违禁物的违法行为。要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获得饲料行政许可企业和产品的追踪检查。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制售假冒伪劣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兽药专项整治。围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目标,切实加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一要加强兽药生产环节监管。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畜牧业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排查,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行为,尤其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的监管,确保兽药和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对辖区内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假劣兽药生产企业和2010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6批次以上的省内兽药生产企业要作为重点,增加检查抽检频次。二要积极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假、冒、伪、劣兽药的查处力度,防止假劣兽药流入市场。特别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口蹄疫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对违法经营、无证经营企业和超范围经营疫苗现象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积极推进兽药GSP认证验收工作,年底前全省要对60%以上的经营企业完成兽药GSP认证验收,力争提前完成任务。三要加强兽药使用监管。要积极开展养殖场安全用药宣传,加强培训和指导,引导养殖场科学用药、安全合理用药,督促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完善用药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