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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年度审验的通知

  3.运输企业在审验时除准备上述“年度审验须准备的材料”外,还应准备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以备实物查验。
  4.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企业应按规定至船厂路23号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5.委托区县运管署(所)发证的运输企业按规定到所委托的区(县)运管署(所)进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审验由市运输管理处会同区(县)运管署(所)统一上门审验。
  6.运输企业审验合格后由市运输管理处在专用车辆运输证上加盖年审章,签发“审验通过联系单”至市交通港口管理局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或区(县)运管署(所)办理换发《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
  七、其他事项
  1.对2008年6月1日之前打印的《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新版《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换发的有效截止日期统一规定至2014年11月30日。
  2.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但目前不到5辆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或有其他丧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的,不予审验。
  3.新设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超过“承诺”6个月仍未兑现购置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原许可自动注销。
  4.已取得《经营许可证》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类、项的,如无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由运输企业书面申请注销相应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类、项,重新换发《经营许可证》。
  5.在年审期间,各运输企业需要办理新增经营范围和车辆新增、报废、更新、转籍等业务的须先通过2010年度审验后再行办理,特殊情况按流程报批后另行处理。
  6.在2010年11月30日前未通过审验的运输企业按规定本年度诚信考核一律降为B级。
  7.“2010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见附件。

  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0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

  运输企业:               审验地点:             

  审验日期:     专用车辆数:   其中整车:  牵引车:   挂车:  

项目

审 验 要 求

审 验 情 况

    

 

 

 

运输企业、专用车辆证照、经营范围等内容一致。

专用车辆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等级评定。

专用车辆评定等级为一级车。

专用车辆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剧毒品、放射性专用车辆不超过7年,爆炸品专用车辆不超过5年。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按规定进行检测。

专用车辆安全防护设施按规定进行检测。

专用车辆标志灯按规定进行更换。

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辆按规定使用木质等底板。

专用车辆的车型结构是否与经营范围相符。

专用车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无脱保、漏保现象。

专用车辆有无其他未达到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车辆与设备技术要求的情况。

审验意见:

 

运输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是否与企业规模、专用车辆相匹配。

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审验意见:

 

GPS

控、

运输企业所有专用车辆在监控平台中的监控状态显示为“正常”。

运输企业本月和上月监控平台上线率为100%。

运输企业本月和上月监控平台应答率为100%。

运输企业本月和上月“日平安”报送率为100%。

运输企业各类统计报表上交齐全。

审验意见:

项目

审 验 要 求

审 验 情 况

 

 

专用车辆停车场面积与专用车辆是否相匹配。

 

专用车辆停车场是否与运政系统内一致,是否经管理部门确认,有无私自变更专用车辆停车场地情况。

 

专用车辆停车场实地测量面积。

 

专用车辆停车场有无其他未达到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停车场地技术要求。

 

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的。

 

运输企业参加安全评估情况。

 

审验意见:

现场

审验

结论

处理

意见

 

 

 

 

 

运输企业(章)       审验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普货

审验

意见

联系单编号:

接受人员:    日期:

 

补审

意见

 

 

 

 

 

审验人员签字:               日期:

信息

维护

  

                维护人员:   日期:                              

危险品科领导意见:

                             日期:

签发“审验通过联系单”编号:

签发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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