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项目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粮棉油基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乡镇和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动植物疾病防控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鼓励投资建设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以入股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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