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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开办学生小饭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分别设置。

  (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第八条 本市对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实行备案公示管理。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经所在街道盖章同意后,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内向所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一)。

  (二)开办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应提交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学生小饭桌开办场所布局平面图。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承诺书(附件二)。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按照第七条的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第十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每日健康晨检。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三)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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