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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及资产核销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㈠ 闲置资产;

  ㈡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㈢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㈣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㈤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七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优先选择调剂方式进行,调剂对象原则上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和经常性财政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无法调剂的,可通过转让、置换、捐赠等方式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原则上只能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房产、土地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不能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土地、房产,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资产占用单位下达处置批复书,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调拨方式处置的,行政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含书面报告、审批表,下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调配;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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