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和饮水工程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人畜饮水困难,保障饮用水安全兴建的各类供水设施。

  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州、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实施管理:

  ㈠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管理;

  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农村饮水工程,以及国家投资建设的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由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协会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